长期护理保险(以下简称“长护险”)是为失能人员的基本生活照料和与之密切相关的医疗护理提供服务或资金保障的社会保险制度,是我国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一、保障范围 镇江市长护险制度于2023年10月1日起实施。2025年7月1日起,我市长护险制度覆盖全市所有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 参保人员因疾病、伤残、年老等原因,基本生活不能自理,经医疗机构或康复机构规范诊疗、失能状态持续6个月以上,通过评估认定符合重度失能等级标准的,按规定享受长护险待遇。[详细]
一、目前哪些参保人员可以申请办理异地就医? 参保人员有省内、跨省异地就医需求时均可申请办理异地就医备案,主要包括以下两类人员:(1)长期异地居住人员,包括异地安置退休人员、异地长期居住人员、常驻异地工作人员;(2)临时外出就医人员,包括异地转诊人员、异地急诊、抢救人员、其他临时外出就医人员。[详细]
一、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由什么组成? 答: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实行个人缴费和政府补贴相结合。 二、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参保对象有哪些? 答:(1)未参加市区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具有市区户籍的城乡居民(含婴幼儿);(2)持有本市居住证的非本市户籍人员;(3)持有本市居住证的港澳台居民;(4)本市在校学生;(5)符合国家、省规定的其他人员。[详细]
2025-08-20 17:19 一、哪些人应当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答:用人单位的职工应当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鼓励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二、用人单位应当什么时候办理参保登记? 答:用人单位应当自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内申请办理参保登记。[详细]
一、国家医保局为什么要统一编制发布医疗服务项目立项指南? 答:长期以来,医疗服务价格实行各省属地管理,各地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存在名称不统一、内涵差异大等问题,导致医疗机构计费负担重、群众就医体验差。在此背景下,国家医保局推进深化医疗服务价格改革试点,把统一规范价格项目作为重要改革任务,组织专家团队研究编制立项指南。编制立项指南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是让医院收费更清楚,让患者付费更明白。立项指南以卫生健康部门正式发布的技术规范为基础,对相同服务产出相关的价格项目进行“合并同类项”,推动实现全国范围内同一医疗服务的项目名称、服务产出、价格构成、计价单位等关键要素统一。[详细]
一、什么是国家基本医保药品目录? 为保障参保人员基本医疗需求,规范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管理,国家制定了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参保人员在定点医药机构发生的符合医保药品目录的相关医疗费用,医保基金按照规定予以支付。 国家医保局自2018年组建以来,建立完善了医保药品目录动态调整机制。医保药品目录原则上每年调整一次,将符合临床必需、安全有效、价格合理等基本条件的药品纳入医保药品目录。[详细]
一、医疗救助对象范围 医疗救助对象包括特困人员,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困境儿童,符合条件的享受国家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享受民政部门定期定量生活补助费的20世纪60年代精减退职职工,市、县(市、区)总工会核定的特困职工,低保边缘家庭成员,支出型困难家庭中的大重病患者,具有当地户籍的临时救助对象中的大重病患者。 按照省文件要求,原建档立卡低收入人口医保帮扶按过渡期有关政策执行。市区和各市经当地政府批准的,已纳入的其他特殊医疗救助原则上保持不变。[详细]
一、职工生育保险参保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以及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及其职工(含个体工商户招用的雇工)。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用人单位就业的外国人参照执行。 二、职工生育保险缴费标准 用人单位按照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0.5%缴纳职工生育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详细]
一、参保范围 所有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和退休人员,以及其他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含一至六级革命伤残军人)、参加离休人员医疗统筹的人员。 二、缴费标准 自费医疗补充保险金缴纳标准:在职职工和灵活就业人员,按规定基数的0.5%缴纳,在职职工的费用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退休人员暂不缴费。 伤残军人、离休人员的个人医疗费用账户划扣后,分别由原渠道补足至原政策规定的年均额度。[详细]
一、为什么要办理转移接续? 参保人因换城市的工作变动、生活等原因,可通过办理医保转移接续业务,将之前参保地的医保缴费年限和个人账户余额,转移至现参保地。 二、职工医保参保年限转移时互认吗? 省内各统筹地区互认并累计计算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在省外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到本省统筹地区就业,其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的认定和缴费年限计算,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详细]
一、职工大病保险待遇 (1)参保人员年度内由个人现金支付的符合规定的门诊和住院基本医疗费用(含超过年度基本医疗费用最高限额的部分),由职工大病保险基金按比例支付。职工大病保险金起付标准为6000元;起付标准—60000元内的,由大病保险基金支付60%;累计超过60000元的,由大病保险基金支付70%。 (2)职工大病保险不设年度门诊和住院基本医疗费用限额。[详细]
一、个人账户计入办法和计入水平 (1) 2023年1月1日起,在职职工个人账户每月由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计入,计入标准按照本人参保缴费基数的2%,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全部计入统筹基金(灵活就业人员个人账户按本人参保缴费基数的2%计入,剩余缴费部分计入统筹基金); (2)2023年1月1日起,退休人员个人账户按照2022年本人个人账户划拨规模按月定额划入。 (3)调整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结构后,增加的统筹基金主要用于门诊共济保障,提高参保人员门诊待遇。[详细]
一、普通门诊保障待遇 (1)本市门诊统筹采用“两段式”保障模式,即个人自付段和共付段。年度内发生的门诊基本医疗费用,直接进入个人自付段,由个人自付;超过统筹基金起付标准以上费用,由统筹基金和个人按比例共付;个人自付段和共付段均可由个人账户资金抵充个人自付部分。 (2)门诊统筹起付标准:在职人员800元,退休人员500元。 (3)年度内门诊基本医疗费用累计超过统筹基金起付标准的,按定点医疗机构等级,由统筹基金和个人按比例共同支付:[详细]
一、门诊医疗统筹 (1)普通门诊统筹。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实行普通门诊基层首诊制度。参保人员在定点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包括中心及其下属站)、乡镇卫生院(含村卫生室)发生的医保制度内普通门急诊医疗费用,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50%,年度内基金支付最高限额为1000元。 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参保儿童,在本市二级及以上定点医疗机构儿科就医,所发生的医保制度内普通门急诊基本医疗费用,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急诊统筹待遇。[详细]
一、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病的保障范围 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病是指诊断明确、病情相对稳定、费用负担相对较重,适合在门诊开展、比住院更经济方便的疾病。 二、职工医保门诊特殊病的待遇 参保人员年度内发生的医保制度内门特医疗费用,由职工医保基金按以下待遇支付: (1)门特医疗费用直接进入个人自付段(与普通门诊的个人自付段共同累计),由个人自付;超过起付标准的门特医疗费用,由统筹基金支付90%,个人自付10%;个人自付段和共付段都可由个人账户资金抵充个人自付部分。门特和住院共用年度费用限额。[详细]